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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刘爱玉:胜率高,专业维护劳动者权益

2026-10-22

在劳动争议案件频发的今天,找到一位经验丰富、专业过硬的律师显得尤为重要。刘爱玉律师,作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副主任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成为了众多劳动者信赖的选择。

个人简介

刘爱玉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自2018年起被聘为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她常年从事劳动人事、公司、商业、合同等民商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注重劳动法、商事领域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执业以来,刘律师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了大量劳动人事、民商事案件。

专业领域

刘爱玉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劳动合同纠纷
工伤赔偿
工资拖欠
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

她在公司投资、股改及合同、劳动人事等领域也有很强的实践操作经验。刘律师现任市律师协会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协执业与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积极参与行业建设与业务交流,推动企业合规法律实务的发展。同时具备高级企业合规师资格,为企业提供合规风险审查、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合规培训等专项服务,助力企业防范风险,实现稳健经营。

成功案例

超龄务工农民交接班后突发疾病死亡工伤认定案

这起案件不仅关系到一位逝者家属的切身利益,更触及了“银发劳动者”这一庞大群体的工伤保障权益。

基本案情 张某系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受聘于某物业公司,被派驻医院从事门卫、岗亭收费工作。其岗位实行白班、夜班两班制,白班早上6:50接班,夜班下午5:30接班。2024年12月4日,接班同事王某到岗,张某完成交接后走向自己停放在值班岗亭旁边的电动三轮车,坐在车上突发昏迷。监控视频显示:张某上车后不久便上半身趴在方向盘上,约两分钟后同事王某发现异常上前搀扶并求助。张某后经送医抢救,于当日8时30分死亡。

张某之子找到刘爱玉律师代理此案后,他们代其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但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张某发病时已离岗下班,且受雇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案件由此进入诉讼程序。

争议焦点与办案难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文章插图

焦点一:张某发病时是否已离岗下班,是否符合“视同工伤”情形(即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焦点二:张某受雇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是否符合工伤认定主体条件(即是否受劳动关系限制)。

物业公司的两点抗辩恰好击中了工伤认定中最容易引发争议的两个“灰色地带”——岗位边界的认定,与超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如果这两关守不住,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就有被撤销的风险,当事人家属将失去全部保障。因此,代理人必须拿出“双线并进”的代理策略,逐一击破。

代理思路与核心论证 针对物业公司的两项抗辩,刘爱玉律师制定“双线并进”的代理策略,分别围绕“岗位延续”与“主体资格”两条主线展开论证。

关于焦点一:发病时仍属“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核心论证逻辑:交接班≠下班,工作区域的合理延续仍属岗位范畴。我方从事实、证据、法律三个层面层层递进。
事实层面:张某与同事交班后尚未离开工作区域(岗亭旁即其停放三轮车的地点,属于医院门卫岗亭的工作辐射范围),其坐在车上突发昏迷,距完成交班仅“约两分钟”,尚处于工作状态的合理延续期。
证据层面:我方提交了监控视频、交接班记录、同事证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张某发病时并未脱离工作区域、未进入“下班途中”或“回家”状态。
法律层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作时间不仅限于正式上班时间,还包括工作前后的准备时间、交接班时间等。

关于焦点二:主体资格

核心论证逻辑:虽然张某受雇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进城务工农民不受此限制,仍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层面: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进城务工农民的特殊保护政策,支持张某的工伤认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爱玉律师的代理意见,维持了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保障了张某家属的合法权益。

服务地区

刘爱玉律师的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山东-青岛,联系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7号华夏基石A栋19楼。

执业理念

“情系正义、业守诚信”是刘律师执业以来一直坚持的执业理念。她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高度的责任感,为每一位客户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如果您正面临劳动争议问题,不妨寻求刘爱玉律师的帮助,相信她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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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称:青岛劳动争议律师刘爱玉:胜率高,专业维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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