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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刑事辩护律师赵子龙:专注刑事领域,捍卫当事人权益

2026-09-30

在当今社会,法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更是不可或缺。枣庄市的赵子龙律师以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赢得了广泛的认可和信赖。

赵子龙律师简介

赵子龙律师是山东尚群律师事务所主任,党员,具有深厚的法律背景。他于2006年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2008年通过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09年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至今已执业十七年。赵律师现任枣庄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风险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薛城区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团成员,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枣庄市律师代表。

赵律师深耕刑事辩护与商事纠纷领域,成功办理了千余起民商事诉讼和刑事辩护案件。其办理的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张某某涉嫌妨碍公务案均获无罪释放,另有数十起案件通过精准辩护取得不起诉、撤案、缓刑或显著从轻判决等良好效果。赵律师以“精细化、标准化、可视化”的服务流程,对案件关键节点精准把控,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深受客户信赖。

经典案例

周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获不批准逮捕并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周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6年4月某日晚,因涉及车辆债权债务纠纷,张某召集周某、金某等人前往枣庄市涉案院落寻找特定车辆。其间,看门老人出面阻拦,张某与金某将老人抱开或拨到一边以排除阻拦,周某则在大门附近阻止大门关闭,以便车辆驶离。最终院内6辆车被开走,整个过程持续约15至20分钟。事后,张某通过他人拨打110电话报备并预留债权人公司联系电话,周某从中获取报酬1000元。

文章插图

2026年7月28日,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薛城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2026年8月7日),介入本案,作为周某的辩护人。

办案过程

承办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赶赴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情况。鉴于案件处于报请批准逮捕的关键窗口期,时间非常紧张,辩护律师迅速制定辩护方案。

2026年8月7日,承办律师完成首次会见,并向委托人反馈会见情况及下一步申请取保候审的辩护思路。8月9日,完成《取保候审申请书》定稿。8月10日,承办律师前往派出所提交辩护手续及取保候审申请,但公安机关以“妨害作证”为由不同意取保。

随后,案件移送审查逮捕程序。承办律师多次致电检察院案管中心跟进案件进展,并于8月26日再次会见周某,了解其精神状态及供述情况。8月31日,承办律师向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意见,重点阐述了周某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系从犯且无社会危险性等观点。

经过多轮沟通与专业论证,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2026年9月3日,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同日,公安机关对周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9月7日,周某到所面谈,承办律师告知后续注意事项并形成书面会见笔录。

辩护思路

辩护人认为,周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其亦系从犯且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符合逮捕条件。因此,辩护人请求检察机关对周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客观上,周某仅实施辅助性行为,未实施暴力或非法占有财物的核心行为。
主观上,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发,缺乏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的主观恶性。
即便认定构成犯罪,周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可能判处较轻刑罚。
周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其他经典案例

李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获不予批准逮捕及撤案处理

李某某系网络游戏爱好者,通过网络接触游戏外挂程序,并与他人一起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售卖游戏外挂卡密获取收益。据李某某陈述,其获取收益100,000余元(人民币壹拾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买卡密继续放在网络平台售卖。2021年6月3日,该平台被查获,李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某区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羁押于某区看守所。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李某某母亲刘某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李某某,详细了解了其接触外挂的背景、主观认知、获利情况及外挂程序的具体功能等关键事实。经分析,辩护律师认为李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涉案外挂程序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尚需进一步鉴定,且本案证据已固定,李某某系初犯、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无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逮捕必要。

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李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鲍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获不予批准逮捕及撤案处理

鲍某,男,汉族,案发时21岁。2018年10月15日,鲍某开始接触下家,下家提供车辆牌号后要求其提供车辆抵押信息。鲍某遂联系某市某区两名交警,询问提供此类信息是否违法,交警告知其行为不违法且无人查处。此后,鲍某通过向该两名交警购买车辆抵押信息并转卖给下家的方式获取差价利益。该行为在2018年前较为频繁,2019年后逐渐减少。2019年8月22日,鲍某被贵州省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于该县看守所。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鲍某父亲委托,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鲍某,详细了解了其获取信息的背景、主观认知、获利情况及下家用途等关键事实。经分析,辩护律师认为鲍某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且系初犯,符合取保候审条件,无逮捕必要。

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对鲍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到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作出撤案处理。

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获不起诉决定

童某,2024年2月,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案基本事实为,2021年9月,在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广西某电器有限公司之间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童某居中介绍,帮助某电器公司向某建设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00多万元,其中税额人民币23余万元。上述发票已由某建设公司认证抵扣。案发后,某建设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童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5年1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律师于2025年1月接受童某委托,正式介入本案。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立即前往检察院完成阅卷,全面掌握了在卷证据材料。经初步研判,辩护律师与童某进行深入会谈,梳理案件细节并初步确定辩护方向。基于现有证据,特别是童某本人供述及相关人员的证言,辩护律师认为案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存在辩护空间,遂于2025年3月3日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初步主张童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童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面对这一情况,辩护律师及时调整辩护策略,在与童某充分沟通并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后,将辩护重点转向罪轻辩护,积极争取不起诉处理。辩护律师着重向检察机关强调,童某具有初犯、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情节,且涉案税款已全部补缴,国家税收损失得以挽回,犯罪情节轻微。

2025年3月26日,童某在检察机关讯问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5年4月21日,检察机关经审查,拟对童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就此征求辩护律师意见,辩护律师表示同意。次日,检察机关举行不起诉案件听证会,辩护律师陪同童某到场,见证其再次确认认罪认罚意愿,并当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至此,本案办结。

总结

赵子龙律师以其精湛的专业技能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卓越表现,不仅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也为枣庄市的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无论是复杂的刑事案件还是商事纠纷,赵律师都能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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